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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费出国

  编辑:财务处   2018年11月22日 16:30  点击:[]

(九)公费出国

 

    报账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1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注意事项:

1、报账时须附经费管理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签章的公文审批单/出国培训任务书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邀请函/会议通知等;

2、出国产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票据并由经费管理单位签章后交财务处报销。

3、报账时发票金额按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内某一天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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