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服务指南>>报账>>正文

(八)公务接待费

  编辑:财务处   2018年11月22日 16:29  点击:[]

(八)公务接待费

1、报账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

2、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兄弟院校、校友、协作单位领导或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公务来访。
   3、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安排工作餐。早、中餐原则上一律安排自助餐,晚餐可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每批客人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4、报销所需材料:
    接待审批单(填写上实际用餐人数和实际陪同人数),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活动来访公函或邀请函原件,并附就餐及陪同人员姓名及职务。

无公函和客人名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同城一般不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自助餐应多以家常菜、本地菜为主,所有接待一律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和酒;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自助餐、工作餐要控制菜品、数量,确保在公务接待费用标准之内,杜绝浪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