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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计划财务处     2016年06月30日 00:00  点击:[]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院办通[2013]号


院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已经2013年第 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衡阳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精细化管理,规范开支程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财政法规和高校财务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在学院原有财务制度基础上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暂行办法》和《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严格借款审批程序:5000元(含5000元)以下不予借款。因工作需要借款5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计划财务处会计出纳科科长、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分管财务院领导不再加签。
三、严格报账审批程序:
1、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经费预算的项目进行开支报账,不准跨项目使用经费。
2、除学院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过桥过路费外,部门预算经费内不予报销过桥过路费、汽油费。
3、部门预算经费中开支的超标住宿费、的士票,由部门按程序签批外,再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加签,分管财务院领导不再签批。
4、因公出差遇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火车软卧、高铁一等座、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需事先报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报账时,票据按正常程序签批外,还应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5、仪器设备购置费的支付:由部门按程序签批外,再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加签,分管财务院领导不再签批。
6、一般情况因公支付的各种经费必须在一个月内报账,逾期不办理报账手续的,该部门不能再借款;借款一个月不报账的,学院财务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并加收1%的滞纳金。教育实习及上级党校学习等时间跨度较长的,也必须在完成后两周内报账。
四、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部门凡是突破年度预算申请追加经费的,必须先经学院审计处审计,计划财务处视审计结论按程序办理。
五、南岳学院、后勤集团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以前有关财务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列事项仍按原财务制度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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