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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编辑:财务处   2021年11月24日 17:06  点击:[]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科字[2021]5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两个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衡阳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1年9月16日

 

 

 

 

 

 

 

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平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创新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和校级四个层次。国家级是国家科技部或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平台;省部级指教育部或其它部委以及湖南省科技厅、发改委和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平台;地厅级是指衡阳市和湖南省其他厅局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平台;校级是指经学校批准依托各相关学院或由相关学院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的创新平台。

第四条  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重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与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提升学校创新能力。

第五条  创新平台的建设应与“双一流”应用特色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创新平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学校科研处;创新平台挂靠在相关学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创新平台应依托各学院(中心)运行,配合和促进相关学院的教学、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作为创新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创新平台运行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协调解决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校创新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考核、验收与评估等工作;提出创新平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建议名单,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创新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聘任1名常务副主任或1-2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科研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并发文聘任和下发聘书;

(三)将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提供相关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

(四)对创新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以及年度考核;

(五)支持创新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第八条  创新平台所依托的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将创新平台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确立创新平台建设目标、任务,组织创新平台申报工作;

(二)加强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指派固定人员负责承担平台的开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支持平台开展各类科技活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

(三)督促平台做好检查评估和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支持平台单独设立设备清单,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协调解决学校创新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人员聘用、资金配套与管理、基础设施条件与后勤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大问题,并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选拔推荐、对外交流合作、重大研究任务等方面给予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第十条  创新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组织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包括创新平台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实验条件建设等;

(三)编写创新平台的年度工作报告、验收申请、自评报告等;

(四)制定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负责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开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支出;

(六)负责创新平台的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按规定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创新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和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方向等;

(二)负责审议和决定创新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等;

(三)负责审定创新平台的开放基金项目,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成果内部评审等;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做好完整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主任调离或退休,创新平台原则上由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或挂靠学院院长负责;若创新平台变更主任,则需挂靠学院提出申请,报送科研处和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及地厅级创新平台的申报条件: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申报。

第十四条 校级创新平台申报必备条件:

(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依托学科;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水平和特色;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一定造诣的学术带头人,有比较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理工科至少10人以上,文科至少6人以上,人员与其它平台一般不交叉),人员的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较为合理; 

(四)有科研工作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场所; 

(五)在该研究方向上有科研项目支撑,并且要求自然科学类平台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平台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第十五条 校级创新平台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创新平台申报基本条件的各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填写申报表和论证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提交的创新平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的创新平台,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建设。

(三)学院组织创新平台编制《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进行论证,报送科研处审核。《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的运行与管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创新平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创新平台主任由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主任(常务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校级创新平台主任

1.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成果支撑平台研究方向,在本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

2. 一般应为本学科的方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二)地厅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主任(常务副主任)

1.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副高级职称,研究成果支撑平台研究方向,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 一般应为该一级学科带头人或方向带头人;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4.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充分开放运行,广泛开展协同创新和学术交流;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鼓励校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创新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项目,面向社会公布开放基金项目指南,校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参照最新的衡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创新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创新平台名称,由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衡阳师范学院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及项目立项号。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重视各类资源库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进行建设情况总结,接受终期验收。在验收通过后的正式运行期,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创新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校内外开放运行,尤其应向校内广大科技人员优先开放;鼓励创新平台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的传播。

第二十四条  创新平台均应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档案,加强实验资产的管理与利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二十五条  创新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创新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创新平台网站,确保安全运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参照第二十七条执行。

二十七条  创新平台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及设备维护费等)、学术交流(开展学术调研、参加或举办相关学术会议、外请专家讲学费及相应接待费);部分用于科学研究(试剂、耗材、出版相关专著等所需费用,不超过运行经费的30%);平台兼职秘书津贴(不超过运行经费的10%)。

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专项经费拨款;

(二)学校经费(配套经费、运行经费、开放基金项目经费);

(三)创新平台应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积极申请国家、省部各类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吸收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财力状况,对建设期内的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提供一定的配套建设资金(原则上国家级创新平台按1:1.5配套,省部级创新平台按1:1配套),以保证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创新平台的正常建设和运行。

建设期内(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建设期计算年限;上级文件无明确规定的建设期,原则上建设期为3年,下同),有上拨建设资金资助的创新平台,学校不提供运行经费;无上拨建设资金资助的创新平台,学校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国家级创新平台10万元/年、省部级创新平台5万元/年、地厅级创新平台1万元/年)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运行经费。

建设期满后,学校对验收通过(或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验收)的创新平台继续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3年资助金额为:国家级创新平台8万元/年、省部级创新平台4万元/年、地厅级创新平台1万元/年;第4年起资助金额为:国家级创新平台5万元/年、省部级创新平台2万元/年、地厅级创新平台0.5万元/年),确保平台的运行。

:省级社科普及基地提供1万元/年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社科普及宣传活动,社科普及基地应每年参加省社会科学普及主题活动周的活动安排,最后凭科普活动报账。

第三十条  建设期内,学校对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提供开放基金项目经费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10万元/年,省部级创新平台5万元/年)。有配套资助的创新平台,其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在配套经费中列支;无配套资助的创新平台,其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由学校提供。建设期满后,验收通过(或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验收)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由学校继续按年度拨付,资助期限为3年。开放基金项目数由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决定。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单独立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参照衡阳师范学院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创新平台主任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创新平台经费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主管部门和学院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及地厅级创新平台,按其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和验收。若其主管部门对创新平台无年度考核和验收要求的,学校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和验收,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拨当年运行经费;建设期满验收不合格者,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停拨其后续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促使创新平台尽快达到相应建设标准,每年年底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创新平台年度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平台团队建设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科学研究进展情况、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各创新平台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送科研处备案,以作为评价创新平台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校级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年度考核,科研处根据年度工作报告,依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对照的考察方式,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对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工作进展缓慢,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拨后续经费。

第三十六条 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校级创新平台的验收考核。对未通过验收或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创新平台,将冻结还未使用的经费和追回部分经费,平台依托学院和负责人可在接到通知一年内,完善有关平台材料,并提出延期一年验收申请、提交整改计划,经科研处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解聘创新平台主任或对创新平台予以撤并,平台主任三年内不得承担同类计划项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冻结有关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内容及争议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或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校学科字〔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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